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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2人承認恐嚇京華城案司法官遭押 台北地院裁准理由:恐串證及再犯


2人承認恐嚇京華城案司法官遭押 台北地院裁准理由:恐串證及再犯


「迷因台式民主」粉專版主戴瑞甯搜集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案檢察官團隊照,合成後上傳臉書要大家記住他們的名字;台中女子林惠珠接續在照片上加工,塗抹血痕,揚言「命債命還」,檢方聲請羈押禁見。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兩人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犯罪嫌疑重大,林女還涉刑法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今天凌晨1點多裁准。


「命債命還」恐嚇司法官2人遭聲押 北檢說明原由來源:Yahoo 太報







 2025.07.04本署偵辦戴姓等被告於社群媒體張貼圖文涉嫌恐嚇京華城案參與偵審之司法人員一案,簡要說明偵辦情形及強制處分如下

襄閱主任檢察官高一書




2025.07.01針對媒體報導本署李O翰檢察官網路交友疑有不當言詞乙事,茲就本署行政調查結果及處置,說明如下

台北地檢署於 114 年 6 月 19 日收受法務部檢察司書函轉交下匿名檢舉人信件後,於翌(20)日旋即分案並指派主任檢察官對李O翰檢察官(下稱被檢舉人)進行行政調查,

調查結果

被檢舉人具檢察官身分,且屬有配偶之人。於今 (114)年 2 月初經由交友軟體結識真實身分不明之 A 女,被檢舉人與 A 女於 4 月 26 日(六)、4 月 29 日(二)、4 月 30 日(三),以 LINE 通訊軟體傳送客觀上足使瀏覽之 人認為被檢舉人於婚姻存續中對 A 女為性暗示之訊息。

處置結果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職務評定審議會於今(1)日召開審議會, 審議結果認被檢舉人確有如上違失行為,應予行政 監督處分,爰依法官法第 95 條第 2 款予被檢舉人 警告之處分。

註: 法官法第 95 條
前條所定監督權人,對於被監督之檢察官得為下列處分:
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促其注意。
二、有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加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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