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超車)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 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 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根據「右側超車」的定義,違規超車的車輛,最後還會有一個往左並回原車道的動作。若被超車輛不能及時 發現處於右側的違規車輛,而又往右變道時,那就只能釀成一場車禍事故了。不按規定超車的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後車應當在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後,從前車的左側超越, 在與被超車輛拉開必要的安全距離後,開啟右轉向燈,駛回原車道。」 以下三種狀況,沒有發生事故時,都不算違規!! 原文網址:https://read01.com/Pxn64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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